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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主认为刚购买的精装修房不符合合同上标明的22万元价值,因此与开发商商讨未能得到满意答案后,决定提交仲裁申请,并要求对装修价值进行评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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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过仲裁庭的审理和鉴定,认为开发商没有违反合约,买卖双方没有发生严重的利益失衡。2024年,先生毛买下了一套经过精心装修的房子。一位朋友前来参观他的新房,并告诉他,房子的装修并不符合合同中所规定的价值22万元。毛先生仔细研究了购房合同后发现,合同中对于装修材料只规定了品牌,而未具体约定型号。此外,装修工程的面积计算标准为建筑面积100平方米,装修费用为每平方米2200元。毛先生觉得实际装修费用并没有那么高,于是他找到了开发商并要求退还多收的装修款,但被拒绝了。之后,马先生提出了仲裁申请,要求开发商退还他多付的装修费共计14万元。开发商认为,实际的装修费用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,不存在额外收费的问题。仲裁庭审理认为,合同中只指明了品牌而没有具体规定型号,价格也是根据面积计算的。因此,可以说合同约定不明确,开发商没有构成违约。根据造价鉴定机构的评估结果和开发商的合理利润,仲裁庭认定装修费用差异不超过百分之十,双方买卖没有明显的利益不平衡。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都没有反对意见。南京仲裁委员会提醒购房者,在购房合同中尽量详细地描述精装修房的交付标准、配套设施以及装修材料的品牌、型号和等级等信息,以免遭受利益损失且难以提供证据支持。资讯来源:南京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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