进场时间约定不明 装修被搁置不算违约

日期:2024-02-19 18:13:12 来源: 哪拍到店网 阅读:57

在成都,龙先生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。这份合同中,约定了装修公司的进场时间。然而,另一份合同却没有明确约定任何具体内容。正是由于这个原因,导致了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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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有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才能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。武侯法院昨日发布通知,裁决解除双方合同,要求装修公司归还龙先生3000元的定金。法官建议,在装修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工和竣工时间。龙先生在3月9日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合同,合同中约定了装修费用为69000元,并明确了工程内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。龙先生表示,他与装修公司达成的协议是开始工程的日期为今年3月11日,完成工程的日期是5月10日。在合同签订后,付了3000元的定金。随后,他多次催着装修公司开始施工,但对方却回复说会按期完成装修,然而迄今为止还未正式开始施工。后来,龙先生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解除双方的合同。他要求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6900元,这相当于合同金额的10%,同时要求装修公司归还他支付的定金3000元。装饰公司也出示了双方签署的合同,但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开工和竣工日期,只是约定了工期为90天。该公司觉得,龙先生为了推迟履行合同,找了各种借口。龙先生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,却借助他人完成了敲墙工作,他应该承担违约责任。龙先生解释说,在合同签订后,装修公司一直没有开始施工。当需要拆除墙体时,装修公司要求增加每平方米80元的拆墙费用。他们说,如果不同意,可以另外找人来拆墙。因此,龙先生找了其他人来完成了拆墙的工作。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,双方提供的两份合同原件均有龙先生的签字,并且装修公司也有合同专用章的盖章。然而,这两份合同并不完全一致。龙先生的合同中明确标明了装修工程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,而装修公司的合同中却没有填写这两项内容,留有空白。还有,龙先生付给了装修公司3000元的定金。龙先生花了2400元请别人来拆除墙体,但装修公司至今仍未开始实际施工。所以,双方的装修合同没有真正执行。基于此,法院做出了以上所述的判决。引自:成都商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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